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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从薇薇与济南市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薇薇,济南市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槐行初字第9号原告丛薇薇,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贾士钧,济南天桥平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毛自立,济南天桥平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运超,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畅,男,济南市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科长。原告丛薇薇诉认为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槐荫人社局)对其投诉济南市槐荫长城预制构件厂(以下简称长城构件厂)事项,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丛薇薇所诉事项,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作出鲁人社发(2015)7号《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的通知》作出相关操作规定,该文件于2015年3月10日起施行,且原被告双方确认将在文件实施日后办理相关事项,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裁定中止诉讼。2016年9月19日,本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本案恢复诉讼。原告丛薇薇诉称,因长城构件厂否认原告系其职工,经仲裁、诉讼,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再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济民一终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分别确认原告与长城构件厂自1994年12月至2008年8月31日和2008年8月31日至2012年11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据此于2014年6月18日向被告投诉,请求裁令长城构件厂为原告补交自1994年12月至2012年12月2日的各种社会保险、给原告办理退休、补发2007年6月至今生活费85980元,追究长城构件厂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应承担的相关责任。被告于2014年8月4日作出槐人社监责令字(2014)第39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长城构件厂给原告补交1994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他投诉事项尚未处理。时至今日,长城构件厂没有补交,被告也没有对责令改正通知书再做任何措施。请求判令被告对其投诉长城构件厂补缴社会保险费作后续处理(即从企业扣划补交原告的社会保险)、对其投诉长城构件厂补办退休、补发生活费、补发经济损失等作出处理。本院认为,一、关于丛薇薇请求判令槐荫人社局对其投诉长城构件厂补缴社会保险费作后续处理(即从企业扣划补交原告的社会保险)的请求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鲁人社发(2015)7号《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的通知》规定:“二、明确查询划拨工作的职责和程序(一)查询工作职责和程序。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未改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予配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需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情况,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门查询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开户银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时,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或有关证件,出具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见附件1)。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出具账户信息和存款情况证明并盖章。(二)划拨工作职责和程序。经查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余额不小于欠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取、整理准确、完整的材料和信息,并提交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见附件2),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划拨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发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见附件3),催告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逾期仍未缴纳的,应及时作出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见附件4),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或有关证件,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和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见附件5)送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扣划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未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存款,应经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进行查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取、整理材料和信息并提交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等程序。本案中,槐荫人社局作为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没有直接扣划长城构件厂银行存款以补交丛薇薇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丛薇薇亦未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的证据,故丛薇薇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应予驳回起诉。二、关于丛薇薇请求判令槐荫人社局对其投诉长城构件厂补办退休、补发生活费、补发经济损失等作出处理的请求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案中,丛薇薇所诉补办退休、补发生活费、补发经济损失等请求事项,均包含在上述法律规定范围内,应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民事诉讼的程序办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丛薇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涛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人民陪审员  郑乃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段依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