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未欢与鲍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未欢,鲍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482号原告:胡未欢,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鲍海军,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胡未欢为与被告鲍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未欢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未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胡未欢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青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鲍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