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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未欢与鲍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未欢,鲍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482号原告:胡未欢,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鲍海军,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胡未欢为与被告鲍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未欢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未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胡未欢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青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鲍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