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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8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瞿瑞良与王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瑞良,王春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713号原告:瞿瑞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瞿瑞良与被告王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瑞良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瞿瑞良负担。审判员  陶云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