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执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承楷与张松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承楷,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2059号申请执行人:何承楷,男,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张松,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何承楷与被执行人张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津法民初字第06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承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我院已另案执行完毕,此案系重复申请执行。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何承楷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205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思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