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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秦某某危险驾驶案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8刑初17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2014年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5年1月21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3日因犯骗取贷款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牡农检诉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黎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秦某某在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以下简称八五八农场)妙香饭店吃饭,期间喝了一瓶啤酒。18时40分,秦某某驾驶号牌为黑GK05**的丰田牌轻型越野车行驶至八五八农场安兴大街幼儿园时,被在此路检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交警大队八五八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7毫克/100毫升,案发时秦属醉酒驾驶状态。被告人秦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秦某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18时40分,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GK05**的丰田牌轻型越野车,当行驶至八五八农场安兴大街幼儿园路口处时,被在此路检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交警大队八五八中队当场查获。经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7毫克/100毫升,案发时秦属醉酒驾驶状态。被告人秦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秦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秦某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综合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凌左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