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6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建军、刘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何建军,刘小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6142号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贝森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枝锦。委托代理人:张杨,男,土家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周蕾,女,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何建军,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刘小梅,女,汉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建军、刘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建军、刘小梅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建军、刘小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良华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俊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