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邓吉芬与王宪臣,王明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吉芬,王宪臣,王明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496号申请执行人:邓吉芬,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宪臣,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明廷,男,汉族。本院执行邓吉芬申请王宪臣,王明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库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6月2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库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行员 秦利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