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刑初字第0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段全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蓟刑初字第0757号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全毅,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公安蓟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县看守所。辩护人赵亚峰,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波,天津众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蓟县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5]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全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全毅及其辩护人赵亚峰、许波到庭参加诉讼。后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因公诉机关发现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于2016年3月25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于2016年4月25日建议恢复审理,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全毅及其辩护人赵亚峰、许波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发现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于2016年7月23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于2016年8月22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全毅在河北省怀来县经营煤炭生意期间,于2012年与天津炬彤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炬彤公司)多次进行煤炭交易,交易未带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该公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被告人段全毅明知该公司与双辽市祺泰矿产品有限公司(下称双辽��泰公司)没有真实交易,仍通过他人从双辽祺泰公司向炬彤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价税合计440万元,税额639316.24元。被告人段全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缴税款人民币1278632.48元扣押在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就指控的事实,蓟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段全毅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段全毅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发表以下辩解意见:第一,其不应该作为第一被告,该案是一个综合案件,税务、政府、法人企业、法人代表、会计等都涉嫌犯罪,应一并处理;第二,其是煤炭经营者,也和王某1做煤炭交易,但王某1的这次的业务不是其做的,是王某1让其帮助找票,其才联系的兰永胜找的票;第三,煤炭票有其特殊性,假如公��真的烧煤,就属于合理避税、善意取得,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其是一个普通农民,没偷没抢,是因为没有文化,才触犯法律,请求法庭从轻处理。其辩护人赵亚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段全毅属于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即使本案中提供发票的和接受发票的人都没到案,也应确认被告人属于从犯地位;第二,依据卷中证据,被告人段全毅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具有立功情节;第三,依据司法实践,当前对此类犯罪均做轻刑化处理的趋势,故应对段全毅处以缓刑。其辩护人许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第一,本案涉案的发票所对应的煤炭,并非被告人段全毅提供,被告人段全毅提供发票系王某1主动要求,因二人系朋友关系,被告人段全毅才予以牵线搭桥;第二,被告人段全毅存在从犯、立功、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第三,本案案发后已全部退赔抵扣税款,��告人段全毅的行为并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第四,被告人段全毅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五,被告人段全毅系家庭的经济支柱,家中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段全毅从轻或减轻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全毅在河北省怀来县经营煤炭生意,后与经营煤炭生意的王某1(另案处理)相识,并与王某1经营的天津炬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彤公司)多次进行煤炭交易。2012年,被告人段全毅明知炬彤公司与双辽市祺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泰公司)没有真实进行煤炭交易的情况下,仍通过兰永胜(另案处理)从祺泰公司向炬彤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价税合计人民币440万元,税额人民币639316.24元,后炬彤公司抵扣税款639316.24元。案发后张某1代表王某1向公安蓟县分局退缴税款人民币1278632.48元。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段全毅被抓获归案。另查,被告人段全毅在羁押期间,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头像照片辨认出另案处理人兰永胜,但兰永胜至今未到案;被告人段全毅并坦检其他犯罪嫌疑人王某2在蓟县商贸街及蓟县侯家营区域活动的情况,但王某2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翟某证言:我是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在炬彤公司兼职会计,这家公司是招商引资企业,企业注册在蓟县。我对祺泰公司有印象,因为炬彤公司从这家公司拿过票,有没有实际买卖我不清楚。2、证人侯某2证言:我是炬彤公司会计,负责代理记账,我之前是翟某。炬彤公司对外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开票人是王某3,王某3是我们公司注册的开票员。3、证人董某,4证言:我认识王某1,我现在在张某1的足疗店工作,王某1是张某1的丈夫,我帮助过王某1使用网银向外汇过款。4、证人王某5证言:我认识王某1,他也是干煤炭买卖的,我2013年打算多储存些煤需要大型场地,正好王某1那场地要往外出租,我俩就接触上了,双方达成协议。5、证人段某2证言:我是盛某煤炭公司的法人,段全毅是实际经营者,当时这个公司是2012年成立,但成立不久因国家政策就注销了。6、另案处理人吴某的供述:我让赵某1到吉某省双辽市注册了双辽市祺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以接近4个点的税率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以4.2至4.3个点卖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钱。我和赵某1都买卖过,我记得北京的进项是我买的,天津的销项是我卖的。���据公安机关提供的2012年7月25日虚开的票号分别是0058528400585288,价税合计4400000元的发票是我卖出去的,也是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就是卖票。7、另案处理人赵某1的供述:吴某让我到吉某省双辽市注册公司,我就与我哥赵某2等人到双辽市注册双辽市祺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后来在吴某的指挥下,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2012年7月25日虚开的票号分别是0058528400585288,价税合计4400000元的发票是吴某卖出去的,也是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就是卖票。8、另案处理人赵某2的供述:我弟赵某1在吴某的指挥下到吉某省双辽市注册了双辽市祺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我过来帮助我哥跑跑腿。双辽市祺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在吴某的指挥下,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2012年7月25日虚开的票号分别是0058528400585288,价税合计4400000元的发票是吴某或者于振英卖出去的,也是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就是卖票。9、另案处理人王某12013年9月3日的供述:我从双辽市祺泰矿产品有限公司得到了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票是段全毅给我找的。因为我以前从段全毅那买过一批煤,是不带票的价格买的,后来我找到段全毅让他给我找些票,他就同意了。我从祺泰公司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款。账面上我打给祺泰公司440万元,实际这钱是段全毅出的,经我公司汇给祺泰公司,祺泰公司再把钱汇到段全毅那,账面上圆一下,实际上没有真实过钱。2013年9月4日的供述:我的煤场在武清,我买煤的过泵单是从段全毅处买煤时,段全毅给的,上面都加盖有双辽市祺泰公司的印章,我不清楚段全毅与祺泰公司的关系。这些增���税票是我向段全毅要票,段全毅给的票。2013年9月10日的供述:段全毅是干煤炭买卖的,我俩是在煤炭生意中认识的。2012年6、7月份,我和段全毅商量从他那购进5000吨煤,当时我跟他说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他说没问题并给我找了祺泰公司的票,而且还让我下空帐。下空帐就是我没有从祺泰公司购煤,所以不能真正给那公司打款,所以就由段全毅先给我个人农行卡打款220万元,我再转账到炬彤公司,然后再由炬彤公司转账到祺泰公司,祺泰公司再把款转账给段全毅。后来,我让段全毅多开点票,段全毅就给开了7000吨煤的票,我是按7个点左右给的票费,大约30万元左右,当时,我确认票是真的后,就给段全毅打了一笔票费,加上我和段全毅签购煤合同给的十几万现金,整个票费就给齐了。段全毅没有自己注册的公司,他本人不能提供增值税票,我之所以在他这买煤,就是因为价格便宜些,加上票费,整体也合算。我其实只从段全毅处购买了2000吨煤,上午我讲有5000吨是错的,我当是是为自己开脱,我和段全毅有实际货物交易而且还占多数,只是让他多找了些票。我和祺泰公司没有实际交易,过榜单是段全毅给我提供后,我再改改数据伪造的。2013年9月23日的供述:我经朋友介绍认识段全毅后,从段全毅那买过煤炭,后来,我就问他能找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吗?他就给我联系后确定7个点的开票费,400万的票,然后他就给我找票去了。我与祺泰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只是在购销合同上盖章,然后又进行的资金空转。我与段全毅有煤炭实际交易,现在还欠段全毅几十万的煤款。2013年11月16日的供述:我从祺泰公司得到的那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段全毅借用我公司的执照手续同对方做的煤炭生意,我���没有故意要吉某双辽祺泰公司给我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是段全毅说他要从内蒙购进一批煤,对方要如实开票,段全毅没有公司,就借用了我公司的手续,我就同意了。后来,段全毅从祺泰公司购进440万元的煤,这笔买卖算是我与段全毅合伙干的。2015年3月31日的供述:我听说段全毅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当时我被抓时说过我得到那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段全毅给我弄的,我俩早就做煤炭买卖,我一直从他那买煤,包括这次从祺泰公司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我从他那买了煤后,他后来给我票时说他从双辽公司买的煤,他先把钱垫付了,我后来又还给他了。我公司之所以有和祺泰公司购销合同等手续,是因为是祺泰公司给我们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记账也要这样记载,段全毅只是从中个人介绍行为。我和祺泰公司没有直接接触,我是从段全毅处买的煤��他给我弄的祺泰公司的票。2015年4月9日、4月13日、4月14日的供述:我经营的炬彤公司从祺泰公司得到过购买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我不清楚祺泰公司的情况,是段全毅给我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段全毅说他给祺泰公司做业务。当时是段全毅给我先垫付的煤款,并把款给我,我再通过炬彤公司帐户转给祺泰公司,但后来,煤款我都还段全毅了。我是和段全毅做的煤炭买卖,票是祺泰公司的,那是段全毅和祺泰公司之间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2015年4月27日的供述:我还是这个观点,我从段全毅那买煤,煤拉到我的煤场,他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票是真是抵扣的。我以前交代的让段全毅给我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我对税务法不太清楚,但当时就是和段全毅买煤,他给我带票,别的没啥说的了。10、被告人段全毅2015年3月15日的供述:2012年8月,我和王某1一起经营的天津炬彤商贸有限公司,因为煤炭生意我介绍了吉某双辽祺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开的400多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从中获利一万元左右。2015年3月18日的供述:我从1998年开始在怀来县做煤炭生意,于5、6年前通过煤炭买卖认识的王某1。大概2012年年中,王某1找我讲需要些增值税票,让我给找找,我就给老兰说这个事情,老兰就给我找来几张税票,我就给王某1了。王某1之所以从我们没有税票的地方买煤就是为了公司少上税,就是找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王某1找我要票时,我们定的7个点,我又联系的老兰,老兰说的5个点,我在中间挣差价。几个点就是百分之几的意思,正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抵扣是百分之十七,我们去花钱买票,没有实物交易,就直接按票面金额的百分之几给出票方钱就行了。当时不知道票是双辽祺泰矿产品公司的,后来才知道的。我通过老兰为王某1开了大约440万的金额,这个票面金额一般是双方谈好点数,出票方告诉我们能开多少金额的票,双方同意了就继续往下操作,对王某1这些买票的人票面金额多些没事,这个月抵扣不了可以下个月再抵扣。当时,炬彤公司为防止税务和其他机关检查,在表面上祺泰公司和炬彤公司要有交易手续,并且,首先有炬彤公司转账给我,我再给王某1,王某1再给炬彤转账,账面上有资金往来,实际只是资金的空转。炬彤公司从祺泰公司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我和王某1之间的煤炭生意没有关系,我只是给联系票,各自付费。按照当时的交易情况,我最多挣两万元左右。2015年3月25日的供述:我们在怀来地区开煤炭公司国家征得税负高,给别人开票点也高,东北地区政府对那些商贸公司有政策���有奖励,他们开票点也低,所以我们就只能和东北那些公司联系要票,这样才能生存下去。对王某1这事一样,我们之间通过做煤炭生意认识,他是我的客户,所以有时他为了少上税就需要我找票给抵扣,我现在认识到错误,我挣那2万票费我让我家替我上交,希望能从轻处理。2015年3月30日的供述:看过警察给我出示的两份煤炭购销合同,我对合同没有啥印象,这只是为了应付检查。我们之间的煤炭买卖就是个人的交易,双方谈好价后货款交付方式、运输方式都很灵活。2012年7月份炬彤公司从祺泰公司获得价税合计44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货物是7000吨煤炭,这些煤炭我记不清和我有没有关系了,我俩之间确实拉过煤,而且是不带票的,但从祺泰公司开过来的票确实是王某1让我找来的,我们都付给上家票费了。2015年4月27日的供述:2012年,我在王某1经营的炬彤公司做业务员,我是正常做业务工作,不清楚老兰给票有问题。老兰是煤贩子,我忘了从祺泰公司的票怎么给的了。2015年7月20日的供述:我有两个公司,盛某煤炭有限公司和华轩商贸有限公司,盛某公司的法人是我侄子段某2,华轩商贸的法人是我大哥段某1,由于国家对煤炭的管制,2012年、2013年这两个公司被我注销了。我通过老兰找票给王某1是因为王某1向我要票,我的票要10、11个点,王某1嫌贵,这样我就找的老兰,最后定的点数是7个点左右,后来我找到老兰弄来的440万的票,王某1又说当地的税务要求有真实的资金往来,我就又找的老兰,老兰找的上家要求资金垫付,因为上家怕资金回不来时可以起诉炬彤公司,就要求我出我是炬彤公司业务员的证明,我把情况和王某1说了,王某1就给我出了我是他公司业务员的证明。最后上家出了200万元,我自己出20万元,凑了220万元给他走账,我自己出的那20万元算替王某1出的票费,但后来王某1没有全部还给我。我现在认罪,我既然给联系了票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我得了两万多好处,也愿意退赃。另外,在我印象中,张某2是老兰的妻子,张某2是我们河北人。被告人段全毅当庭供述:我不是炬彤公司的业务员,当时只是怕钱被王某1卷走了,我只是起担保作用。11、辨认笔录,证实段全毅辨认出兰永胜就是“老兰”,并交代另一涉案人员张某2是兰永胜的妻子;吴某辨认出兰永胜就是介绍其卖到天津销项发票的“兰嘎子”。12、银行查询流水,证实2012年8月8日段全毅转账到王某1的账户上220万元,王某1又将该220万元转账到炬彤公司的账户上,炬彤公司又将该220万元转账到双辽祺泰公司的账户上,双辽祺泰公���转账到段全毅的账户上,后又按上述流程转账汇款,并由双辽祺泰公司的账户上转账到张某2的账户上220万元。13、蓟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天津炬彤商贸有限公司收到双辽市祺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发票情况、抵扣情况表、记帐凭证、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吉某增值税专用发票、炬彤公司及双辽祺泰公司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资格证、煤炭购销合同、租赁协议、承包土地补充合同,证实炬彤公司已于2013年7月份认证抵扣税款639316.24元。14、双辽市祺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设立税务登记卷宗、税务稽查报告,证实双辽市祺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及双辽市祺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已被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5、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居民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到案的相关情况及另案处理人兰永胜已被上网追逃、王某2的到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全毅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仍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对于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段全毅系从犯的意见,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介绍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独立构成的犯罪行为,不应与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段全毅构成立功的意见,因被告人段全毅坦检的兰永胜并未到案,无法予以确认,坦检的王某2与王某2的到案经过不符,均不符合立功的相关规定,故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适当采纳。被告人段全毅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全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二、扣押在公安蓟县分局的税款人民币639316.24元,上缴国库;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建新代理审判员 崔军委人民陪审员 冯 雷二O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