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爱明与毕绍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明,毕绍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369号申请执行人:赵爱明,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泸西县人,住泸西县。被执行人:毕绍勇,男,1986年3月20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赵爱明申请执行毕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6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毕绍勇支付申请执行人赵爱明案款2280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赵爱明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绍勇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22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369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