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0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3民初89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晁某。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晁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2006年到黄石来的,期间她在外面找了几份工作都不是很满意;过来以后感觉生活的压力比较大,心理上接受不了。2015年3月离家出走,没有任何音讯,我母亲年纪大了,我不能在等她了,我儿子上学要买学区房,需要夫妻签字。为此向法院起诉: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等150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未出庭参加本案诉讼,应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5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等1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可见婚前双方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并未发生太大的矛盾。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相应证据,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故对原告提出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上诉人的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邱 梅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人民陪审员  柯友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帆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