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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2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小战诉朱飞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战,朱飞雁,张尾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880号申请执行人吴小战。被执行人朱飞雁。被执行人张尾英。申请执行人吴小战与被执行人朱飞雁、张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6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9000元及利息3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飞雁在浏阳市淳口镇农大社区苗田组有房屋1栋;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帐户无存款等。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6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