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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东方与李拴根、路文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方,李拴根,路文连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784号原告:李东方,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拴根,男。被告:路文连,女。原告李东方诉被告李拴根、路文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东方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东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东方负担。审 判 长  方瑞红人民陪审员  赵庆丰人民陪审员  苗 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