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东方与李拴根、路文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方,李拴根,路文连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784号原告:李东方,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拴根,男。被告:路文连,女。原告李东方诉被告李拴根、路文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东方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东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东方负担。审 判 长 方瑞红人民陪审员 赵庆丰人民陪审员 苗 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