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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7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重庆烨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重庆烨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280号原告沈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烨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城大道188号南景豪庭5幢6-1号。法定代表人李明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重庆烨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