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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32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苗靖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