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5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许水木与谭国学、廖海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水木,谭国学,廖海年,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5359号原告许水木,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云腾、魏慧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谭国学,曾用名谭国庆,男,壮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现住南安市。被告廖海年,女,壮族,1979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少斌,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松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水木诉与被告谭国学、廖海年、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水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明煊速 录 员 陈冰冰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