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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千才、永嘉县沙头镇廊二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千才,永嘉县沙头镇廊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朱千才,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永嘉县沙头镇廊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沙头镇廊二村。负责人朱重胜,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永嘉县沙头镇廊二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永嘉县沙头镇廊二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或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厉慧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