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郴州弘毅投资有限公司与胡立念、郴州天兴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弘毅投资有限公司,胡立念,郴州天兴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弘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李智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胡立念,私营××总经理。被执行人郴州天兴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胡立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郴州弘毅投资有限公司与胡立念、郴州天兴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75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小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