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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5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郝福与张聪金钱给付(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福,张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5执69号申请执行人郝福,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聪,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郝福与张聪金钱给付(侵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聪患有精神病,家里生活困难,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被执行人张聪的财产四查(银行、债权、房产、车辆),被执行人张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浑源县人民法院(205)浑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孝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常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穆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