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5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郝福与张聪金钱给付(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福,张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5执69号申请执行人郝福,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聪,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郝福与张聪金钱给付(侵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聪患有精神病,家里生活困难,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被执行人张聪的财产四查(银行、债权、房产、车辆),被执行人张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浑源县人民法院(205)浑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孝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常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穆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