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唐家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与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洲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唐家股份合作有限公司,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洲支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4604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唐家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唐家湾镇唐家商业广场A1栋2楼。法定代表人:唐英俊。委托代理人:钟子华,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海亭,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洲支行,住所: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1030号、1038号第一层、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周雄健。原告珠海市香洲区唐家股份合作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洲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香洲区唐家股份合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区唐家股份合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佳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