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188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壶天镇。被告:邓某某,男,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壶天镇。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喻异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宣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