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博与张恩东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张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李博,男。被执行人张恩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博与被执行人张恩东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澄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2014年12月22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恢复执行,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张恩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再次执行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恩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博申请执行张恩东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澄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王 纯审判员 刘长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