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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三明城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巫新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城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新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3239号原告三明城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叶霖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敬清,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杨彬彬,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巫新才,男,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城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巫新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缴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城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城投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如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