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濮阳市华龙区农机公司与王世宽、孙会恩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濮阳市华龙区农机公司,王世宽,孙会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8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农机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北环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马学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世宽,男,194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濮阳市华龙区农机公司退休职工,住濮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会恩,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再审申请人濮阳市华龙区农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世宽、孙会恩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濮阳市华龙区农机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市华龙区农机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濮阳市华龙区农机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玉清代理审判员 王XX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