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春燕与唐家萍、黄惠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燕,唐家萍,黄惠全,四川省全惠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胡春燕,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唐家萍,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黄惠全,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全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申请执行人胡春燕与被执行人唐家萍、黄惠全、四川省全惠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有9日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唐家萍、黄惠全、四川省全惠家具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春燕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胡春燕尚未受偿的债权730000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家萍、黄惠全、四川省全惠家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胡春燕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仁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