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4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茂鸿与孙小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茂鸿,孙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4527号申请执行人何茂鸿,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孙小民,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小皋埠村1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6********。原告何茂鸿与被告孙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小民有较大存款。此外,也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