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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4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茂鸿与孙小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茂鸿,孙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4527号申请执行人何茂鸿,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孙小民,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小皋埠村1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6********。原告何茂鸿与被告孙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小民有较大存款。此外,也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