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11民初4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陶凤凤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奥林花园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凤凤,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奥林花园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4960号原告:陶凤凤,女,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海(系陶凤凤丈夫),男,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奥林花园店,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溪路496号。负责人:金瓯,该店总经理。原告陶凤凤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奥林花园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陶凤凤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陶凤凤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凤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陶凤凤负担。审判员  杨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