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蔡冬青与江苏坚固投资有限公司、孔凡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冬青,江苏坚固投资有限公司,孔凡满,姚彩国,程铭,陶运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166号原告:蔡冬青,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坚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都市家园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孔凡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永生,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凡满,居民。被告:姚彩国,成年,居民。被告:程铭,居民。被告:陶运芹,居民。被告程铭、陶运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爽,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关于原告蔡冬青诉被告江苏坚固投资有限公司、孔凡满、姚彩国、程铭、陶运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孔凡满已被阜宁县公安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冬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蔡冬青。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