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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0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0573号原告高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童栎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