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罗娣侠与曾艳、李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娣侠,曾艳,李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3民初3171号原告:罗娣侠,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雷,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艳,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响,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罗娣侠与被告曾艳、李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娣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雷、被告曾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娣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曾艳归还借款本金84万元,利息16800元(自2016年3月1日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月息2%),曾艳还应承担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李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曾艳、李响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曾艳向我借款共计84万元,除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份外,借款本金分文未还,现借款约定的期限早已到期,虽经我多次催要,曾艳仍然拒不偿还。李响与曾艳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响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曾艳庭审辨称:承认罗娣侠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与罗娣侠的债务属于自己的个人债务,其丈夫李响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李响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1日曾艳向罗娣侠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10月21日,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2015年10月6日曾艳向罗娣侠借款5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5年10月6日至2015年11月日,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2015年10月15日曾艳向罗娣侠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15日,按照月利率5%支付利息。综上,曾艳向罗娣侠三次借款共计84万元,除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份外,本金及2016年3月份以后的利息尚未偿还。曾艳对于已经支付且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不要求返还。本案中罗娣侠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用4720元。另查明,曾艳与李响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罗娣侠提供的借据、汇款凭证、婚姻登记证明及原告罗娣侠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曾艳向罗娣侠三次借款共计84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且罗娣侠如实交付借款,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合同到期后曾艳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罗娣侠请求曾艳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因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罗娣侠请求曾艳按照月息2%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支持。关于李响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借款发生于曾艳与李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均未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系曾艳的个人债务,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曾艳、李响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现罗娣侠请求李响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艳、李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罗娣侠借款本金8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罗娣侠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1236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6184元、保全费4720元,由被告曾艳、李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