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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6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白改艳与太原鑫半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改艳,太原鑫半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105民初6779号原告:白改艳,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兴县。被告:太原鑫半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105080015201,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51号1-5层。法定代表人:毋永平。原告白改艳与被告太原鑫半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白改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质保金500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电卡100元、电表押金600元,共计6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0月1日入驻被告管理的太原鑫半亩商场(现太原德奥商场)3-B11、12商铺,此前于2015年9月5日、9月13日和2016年5月6日分别向被告交纳了该商铺的质保金500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电卡100元、电表押金600元,共计6700元。后因商场商户数量未满80%,至今没有正式开业。2016年5月1日被告将四层童装压缩到三层女装后,仍未正式开业。且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直至今年10月份由太原奥德商场接管,在太原奥德商场接管后,被告表示对原告收取的装修保证金、质保金、电卡、电表押金概不负责,故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起诉即2016年12月12日前,太原鑫半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已经被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依法准予注销登记。本院认为公司注销后该主体已经消失,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已经注销的公司不符合起诉条件,无法起诉该公司。经本院依法行使释明权,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变更被告,故原告起诉的太原鑫半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改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白改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炜人民陪审员刘强人民陪审员董彩英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徐凤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