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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0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郑州日月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日月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红英,罗胜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0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日月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振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康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恩民,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行健,系该行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英,女,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胜利,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上诉人郑州日月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红英、罗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105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日月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日月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日月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上诉人郑州日月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向军审判员  李润武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奕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