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03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任正娥与十堰市山鹰工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正娥,十堰市山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434号申请执行人:任正娥。被执行人:十堰市山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西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郭为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正娥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山鹰工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正娥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赔偿款85903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任正娥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山鹰工贸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十堰市山鹰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任正娥的欠款85903元、案件受理费5元,共计85908元,任正娥同意十堰市山鹰工贸有限公司共计还款60000元;二、还款方式为:2016年10月11日前全部付清,该款直接转给任正娥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上,卡号为62×××78;三、任正娥按上述期间收到60000元后,放弃其它权利,本案执行完毕,法院依法结案;四、该协议签订后,任正娥同意撤销本次执行申请。如果十堰市山鹰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本案恢复原判决执行,并依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执行人任正娥同意本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2016)鄂0303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