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永琮与陈克声、张芳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琮,陈克声,张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永琮,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克声,男,1973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芳云,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克声、张芳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克声、张芳云至今未履行。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克声、张芳云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仁华审判员 廖国辉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凤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