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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秀花、毛文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花,毛文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花,女,1964年8月出生,汉族,广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毛文婷,女,1973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花与被执行人毛文婷合伙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已过,且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秀花与被执行人毛文婷合伙纠纷案不予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付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