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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特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吉元农林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吉元农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特66号原告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广,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南环路222号委托代理人秦增辉,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芳,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吉元农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海照,经理。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侯家沟村。委托代理人黄秋丽,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吉元农林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申请人三门峡吉元农林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欢欢二○二○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波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