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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特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叶士娟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叶士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特7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西路296号。负责人:汤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云,女,系分行���业部员工。申请人:叶士娟,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申请人叶士娟于2016年9月29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盛军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申请人叶士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30日经滁州市南谯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叶士娟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借款本金20836.48元及截止到2016年9月21日的利息6458.28元,滞纳金2229.93元,消费手续费908.3元,共计30432.99元,于2016年9月29日当日还款3000元,以后每月29日前还款3000元(2017年2月于28日前还款3000元),直至还清账户所有借款本息及滞纳金为止。如有任一期不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可就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申请人叶士娟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