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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4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光居与被执行人曲有乐冻结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光居,曲有珍,曲有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452-1号申请执行人:尹光居,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有珍,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有乐,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尹光居与被执行人曲有珍、曲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尹光居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1287-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曲有乐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有乐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