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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武力香与张海涛租赁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力香,张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武力香,女,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被执行人张海涛,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武力香申请执行张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牟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海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武力香租赁费10600元、诉讼费、公告费593元,合计11193元。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涛下落不明,经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作为被执行人的张海涛在我院有多��执行案件均系程序性终结,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2016年9月26日向申请人武力香说明该案现在暂时不能执行的情况,申请人同意做程序性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执19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杨明跃审判员  郑和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朝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