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子甲与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甲,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736号之一原告:王子甲,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义,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子甲诉被告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王子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王子甲负担。审 判 长 尚建辉审 判 员 肖莞千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