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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子甲与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甲,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736号之一原告:王子甲,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义,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子甲诉被告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王子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王子甲负担。审 判 长  尚建辉审 判 员  肖莞千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