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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3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培素与徐全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培素,徐全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765号申请执行人孙培素。被执行人徐全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998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全兴的存款、收入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路克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延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