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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夏秀君与郏春贞、王鹏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秀君,郏春贞,王鹏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006号原告:夏秀君。被告:郏春贞。被告:王鹏鸣。原告夏秀君为与被告郏春贞、王鹏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和自2015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夏秀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郏春贞、王鹏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4日,被告郏春贞向原告夏秀君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为1.5%,并承诺一个月付清。借款到期后至今,被告郏春贞未能还本付息。另被告郏春贞、王鹏鸣于1986年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郏春贞、王鹏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秀君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自2015年8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56元,由被告郏春贞、王鹏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梅 嬉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高玲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