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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8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贾建平与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平,闫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269号原告:贾建平,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闫俊,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贾建平与被告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贾建平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建平以被告涉嫌诈骗,故欲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退还给原告贾建平。审判员  何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莫芫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