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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6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谢普田与潘广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普田,潘广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6117号原告:谢普田。被告:潘广栋。原告谢普田与被告潘广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谢普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普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673元,减半收取计836.5元,由原告谢普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