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6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谢普田与潘广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普田,潘广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6117号原告:谢普田。被告:潘广栋。原告谢普田与被告潘广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谢普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普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673元,减半收取计836.5元,由原告谢普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