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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朱恒、刘玉勤等与朱芳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恒,刘玉勤,朱超,朱芳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第278号申请人朱恒,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玉勤,女,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朱超,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芳莉。女,汉族,1994年9月19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朱恒、刘玉勤、朱超申请执行朱芳莉机动车交通事故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朱芳莉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春芝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二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