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先景、江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先景,江金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2民初2091号原告: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兴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文生,系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娟,女,1975年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江西省兴国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明云,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0910981003.被告:吕先景,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江金林,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告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吕先景、江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娟、李明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先景、江金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吕先景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至偿还之日止相应的利息,合同期内按年利率7.35%计算,逾期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被告江金林承担此笔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吕先景于2015年3月2日与原告之间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被告吕先景出借借款10万元,用途经营汽车装饰,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7.35%。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相应一。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吕先景出借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江金林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为被告吕先景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归还了部分利息,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因而成讼。吕先景、江金林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日,原告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先景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吕先景向原告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计币10万元,借款用途为经营汽车装饰,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1日,借款年利率7.35%,逾期还就逾期还款部分从逾期之日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被告江金林与原告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吕先景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至2016年9月5晶,被告尚欠利息7186.86元,从向原告偿还分文借款本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凭证》、《保证合同》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吕先景向原告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有《个人借款合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凭证》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吕先景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系违约,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被告江金林为被告吕先景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未向原告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保证责任,违约。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吕先景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江金林承担本案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先景返还原告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整;二、被告吕先景支付原告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9月5日前利息计币7186.86元;三、被告吕先景支付原告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之利息,自2016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11.025%(7.35%×1.5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四、被告江金林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1元(本院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吕先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康玲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