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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郝思文与郑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思文,郑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郝思文,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郑雪琴,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思文与被执行人郑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5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5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雪琴离婚后已不在尧渡镇黄泥村居住现去向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洪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