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0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孟连县景冒煤矿与云南省普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连县景冒煤矿,云南省普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吕得平,孟连鑫球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802行初13号原告孟连县景冒煤矿。地址孟连县景信乡景冒煤矿。法定代表人李献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中贤,云南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玲琴,云南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省普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曙光路73号。负责人李光德,局长。第三人吕得平,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孟连鑫球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海镇南海路16号20栋3单元402号。公民身份证号:5111241971********。第三人孟连鑫球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孟连县莲花路。法定代表人吕得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连县景冒煤矿不服云南省普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普国税稽罚[2016]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第三人吕得平已承担了缴纳本案罚款义务,原告认为本案审理已无实际意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放弃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连县景冒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连县景冒煤矿负担。审判长 刘晓玲审判员 黄舜明审判员 段经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