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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五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五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冬媚,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五娣,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受理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五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粤0205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五娣欠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水电费xxxx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支付给原告。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广东省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向本省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其账号无大额存款。鉴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5执3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伟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