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3400号之3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佃福与代仁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佃福,代仁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3400号之3申请人郭佃福,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代仁岭,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大东钢管城内聊城市旭鑫钢管有限公司。郭佃福郭佃福申请执行代仁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4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代仁岭在聊城市东昌西路111号绮苑二期A幢1单元7层171室房产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代仁岭在聊城市东昌西路111号绮苑二期A幢1单元7层171室的房产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