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5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清市心蓝天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与福清泳贸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心蓝天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福清泳贸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850号申请人:福清市心蓝天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11室204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99258967T。法定代表人:许畔,董事长。被申请人:福清泳贸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洪宽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3155977。法定代表人:陈友寿。案外人:许经祥,男,194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人福清市心蓝天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清泳贸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清市心蓝天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清泳贸塑胶有限公司价值18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许经祥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砖木结构二层楼房壹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清市心蓝天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清泳贸塑胶有限公司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许经祥名下坐落于福清市二层楼房壹幢【房屋所有权证号x,国有土地使用证号:x】;三、上述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保全期间内,由权利人负责看管,但不得转移、损毁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福清市心蓝天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莉人民陪审员 林宝云人民陪审员 徐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小亮 微信公众号“”